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1282 证券简称:关爱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和《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本《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作出变更的,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作出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作出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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