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1282 证券简称:关爱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担保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
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符
合以下情形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出预案,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董事会的其他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票通
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申请对外担保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须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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