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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7:18:41 股吧网页版
关爱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871282 证券简称:关爱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信息;“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后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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