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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0 20:11:14 股吧网页版
新宇生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285 证券简称:新宇生态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通告、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五)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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