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285 证券简称:新宇生态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场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场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四)具备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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