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0 20:18:30 股吧网页版
新宇生态: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285 证券简称:新宇生态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为通过分
配来增加收益,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的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资产运用的筹划、
资产投资、日常运营有关的如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公司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
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