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0 20:20:33 股吧网页版
新宇生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285 证券简称:新宇生态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四)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负责人,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
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