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285 证券简称:新宇生态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
(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若有)、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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