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871285 证券简称:新宇生态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 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告编号:2020-025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股份制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应及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违约责任和声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等方面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公告编号:2020-025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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