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3-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三月
关于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下发的《关于湖北华威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公司的要求,特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审核要求补充出具,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词语、词汇应与《法律意见书》中同样的词语、词汇具有相同的涵义。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 反馈特殊问题 1.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
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根据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结合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情况,依法、合理说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并明确其依据是否充分、合法;(2)请公司系统梳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3)请公司系统梳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是否存有同业竞争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
1.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华威科持有公司51.58%
股份,武汉华威科的第一大股东熊有伦持有武汉华威科36%股权,武汉华威科的
第二、三、四大股东李建兰、王瑜辉、华工制造装备数字化国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武汉华威科20%、15%、15%股权。
根据公司相关股东出具的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书面承诺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中无任何一方能够通过对武汉华威科实现控制从而控制华威科,而且目前不存在任何一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0%的股份,无任何自然人股东能够单独或共同依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公司实现实质性控制。
2.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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