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2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71294 证券简称:天方科技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银行账户冻结、财产保全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2024)浙 0683 民初 642 号《民事裁定书》、
(2024)浙 0683 执保 153 号《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申请保全人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武建设”)因与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嵊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方科技名下价值 6880228 元的财产【限定于提供的财
产 线 索 : 天 方 科 技 在 浙 江 嵊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201000031310127 账 户 、 在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分 行
85090154740003930 账 户 、 在 交 通 银 行 绍 兴 嵊 州 越 州 支 行
291026350018800003643 账 户 、 在 交 通 银 行 绍 兴 嵊 州 越 州 支 行
291026105018160122796 账户及其在交通银行绍兴分行 291026350013000013528账户;登记在天方科技名下的位于嵊州市丰乐村大鞍银自然村 153 号[产权证号:浙(2020)嵊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3083 号]的房产】。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告编号:2024-013
嵊州市人民法院通过(2024)浙 0683 执保 153 号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书面
告知公司,已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如下:
一、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网上总对总冻结天方科技在浦发银
行尾号是 3930 账户存款 6880228 元(实际已冻结 0 元)、在交通银行尾号是 2796
账户存款 6880228 元(实际已冻结 0 元);冻结期限为 1 年,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
起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止。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冻结被申请人天方科技在农商银
行尾号是 0127 账户存款 6880228 元(实际已冻结 0 元);冻结期限为 1 年,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8 日止。
二、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查封天方科技所有的位于嵊州市丰
乐村大鞍银自然村 153 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 3 年,自 2024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4 日止。
二、银行账户冻结、财产保全的原因
因公司与劳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详见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www.neeq.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11),劳武建设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截至目前,该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尽力降低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4)浙 0683 民初 642 号民事裁定书
二、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4)浙 0683 执保 153 号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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