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0
证券代码:871294 证券简称:天方科技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科技”或“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拟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主要负责人:陈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戚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杨五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戚建华配偶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戚海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戚建华之子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戚建华、杨五妹签订了编号为 2020 年 6033
高保字第 000038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戚建华、杨五妹愿意为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为本
金人民币 1,200 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30 年
11 月 11 日,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0 年 1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戚海锋签订了编号为 2020 年 6033 高保字第
000039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戚海锋愿意为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为本金人
民币 1,200 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30 年 11
月 11 日,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3 年 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2301600000177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嵊州市丰乐村大鞍银自然村 153 号的不动产,为其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 17,500,000元及依据主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等)和所有
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33 年 1 月 17
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23)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0660 号。
2023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BC202310180000005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短期贷款 1,150 万元,借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
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借款的年利率为 5%,
借款的计、结息周期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本金归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 1,150 万元贷款。但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150 万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行及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止暂计
为 242,202.24 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同时偿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 30,000元(以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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