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0
公告编号:2024-030
证券代码:871294 证券简称:天方科技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财产保全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收到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4)浙 0683 民诉前调 2360 号《民事
裁定书》、(2024)浙 0683 执保 617 号《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申请保全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嵊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建华、杨五妹、戚海锋的银行存款 12,000,000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见所附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嵊州市人民法院通过(2024)浙 0683 执保 617 号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书面
告知公司,已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如下:
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查封天方科技名下的位于嵊
州 市 丰 乐 村 大 鞍 银 自 然 村 153 号 [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
330683002276GB00001F00030001]不动产;
二、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查封戚建华、杨五妹名下的
公告编号:2024-030
位于嵊州市三江东街 41 号三单元 1-4 层不动产;
三、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查封天方科技名下的位于沭
阳县金地华园 1 幢 901 号不动产;
四、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查封戚建华、杨五妹名下的
位于沭阳县金地华园 1 幢 701 号、801 号不动产;
五、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查封杨五妹名下的位于杭州
市西湖区文苑 111 号沁雅花园 14 幢 1601 室不动产;
六、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查封戚建华名下的位于杭州
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60 号国际花园公寓楼 1907 室不动产;
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银行账户冻结、财产保全的原因
因公司与嘉兴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详见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www.neeq.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28),嘉兴银行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截至目前,该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尽力降低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四、备查文件
一、(2024)浙 0683 民诉前调 2360 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4)浙 0683 执保 617 号《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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