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1295 证券简称:中兵航联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8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低于50%,且超过1,000万。
(三)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管
理。
第十四条 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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