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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15:34:26 股吧网页版
华浩环保: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

主要负责人:张志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28 日、7 月 7 日原告农行陈村支行分别与被告三水华浩公司订
立两份借款合同,被告三水华浩公司向原告农行陈村支行借款合计人民币60,947,600 元。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按还本计划归还借款本金;借款用途为置换广州农商行贷款;逾期利率为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50%。双方还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3.7.1 条);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5.1 条),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5.2 条),发生 5.1 条、5.2 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5.3 条)。

2020 年 6 月 28 日,原告农行陈村支行与被告广州华浩股份公司、戴自觉订
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广州华浩股份公司、戴自觉,为被告三
水华浩公司 2020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期间,在原告农行陈村支行办
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 87,750,000元。

2020 年 6 月 28 日,原告农行陈村支行与被告三水华浩公司订立《最高额权
利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水华浩公司以其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及佛山市三水区江南新区南部污水处理厂首期及配套污水主干管工程 BOT 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收益权出质,为被告三水华浩公司
2020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期间,在原告农行陈村支行办理各类业务
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于 2020 年 7 月 7 日、7 月 8 日办理登记,担
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 87,750,00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农行陈村支行及时足额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依法应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其中按约及时足额的回收本息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合同根本目的。被告三水华浩公司从 2023 年 12 月开始出现未能及时足额付息
还本的违约行为,2024 年 7 月顺德区法院(2024)粤 0606 民初 2243 号民事判
决确认被告三水华浩公司构成违约,但该案法庭综合考虑合同的长期持续性,解除合同的成本等因素,对原告农行陈村支行该次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诉请未予支持。然而,被告三水华浩公司在判决作出当月(2024 年 7 月),继续出现欠息的违约行为,2024 年 12 月又出现欠本的违约行为。

截止 2025 年 2 月 21 日,被告三水华浩公司只是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由原
告陈村支行扣收 325,599.59 元用于还贷,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被银行系统自动
扣收 472,296.25 元用于还贷,即在长达 8 个月的合同履行期间内,被告三水华浩
公司还贷金额合计仅有 797,895.84 元(注:2024 年 12 月 20 日还本计划中还本
金额就有 88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农行陈村支行与被告三水华浩公司订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 440104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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