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专用性。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的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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