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收购股权,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关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
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董事长负责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审核
批准。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单个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或上述比例虽超过百分之五十但绝对值未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单个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或上述比例虽超过百分之五十但绝对值未超过 500 万元的。
(四)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或上述比例虽超过百分之五十但绝对值未超过5,000 万元的。
(五)单笔交易产生的(预计)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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