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 [2020]20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证监会公告[2013]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0]3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 163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2.2222 万元,注册地:大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船舶轮机工程(凭许可证经营);船舶建造、船舶维修(仅限现场、凭许可证经营);五交化商品、机电商品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五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共计 3 名,该等发起人以大连顺兴海洋船舶工程有限
公司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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