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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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8
当事人:
广东华粤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粤安),住
所地: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大街迎宾北路西侧。
陈慕君,女, 1944 年 9 月出生, 任公司董事长。
王雨田,男, 1970 年 11 月出生,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华粤安有以下违规事实:
华粤安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
计向非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华嘉纸制品厂提供短期借款
65,920,000.00 元,占华粤安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6.14%。针对上述事项,华粤安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后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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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粤安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 累
计向非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华嘉纸制品厂提供短期借款
31,790,000.00 元,占华粤安 2020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8.33%。 针对上述事项,华粤安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后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披
露。
华粤安未及时审议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则》)第八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陈慕君、董事会秘书王雨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 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华粤安、 陈慕君、王雨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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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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