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正文...... 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7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8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1
五、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 11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11
七、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12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16
九、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收购人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6
十、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17十一、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18
十二、本次收购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19
十三、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情况......19
十四、结论意见...... 19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含义:
高聚体、受托方、受让方 指 长沙市高聚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高聚体及一致行动人蔡剑秋先生
汇湘轩、公众公司、公司 指 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转让方、委托方 指 王忠明
高聚体收购王忠明持有的公众公司 14,330,625股
本次收购 指 股份,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汇湘轩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股份转让协议》 指 2025年10月24日高聚体与王忠明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编制的《湖南汇湘轩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法》 指 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
《第5号准则》 指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
购报告书》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王忠明与高聚体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博星证券、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德恒03F20250057
致:长沙市高聚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长沙市高聚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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