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313 证券简称:龙生茶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行机制,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且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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