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313 证券简称:龙生茶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云南龙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所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上市后必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且所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在公司上市后,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期间,由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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