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4
公告编号:2024-053
证券代码:871314 证券简称:世环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
(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及《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核心员工王国明为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上述激励对象提名已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有任何
个人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
公告编号:2024-053
《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提名认定激励对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激励对象王国明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同时,监事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并结合相关事实,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未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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