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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20:19:49 股吧网页版
世环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1314 证券简称:世环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告编号:2025-026

情形。激励对象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拟与激励对象签署的《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利于促进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与股权激励对象签署<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桑志杰、郭志伟、霍学军
202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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