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1314 证券简称:世环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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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材料、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人。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一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目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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