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1314 证券简称:世环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细则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世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制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
法》及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负责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诚信原则,并严
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义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