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1
证券代码:871315 证券简称:联云世纪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联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联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联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银行和主办券商应当积极履行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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