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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8-21 18:31:21 股吧网页版
丰能环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21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丰能环保 指 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申请终止挂牌 指 丰能环保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货币单位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9)第 0425 号

致: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的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若干业务规则,严格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仅就公司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内部控制、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作如下保证:

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
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身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上、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如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或表达的意见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之目的使用,作为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但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他用。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的主体

根据公司现持有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900694745356T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在“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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