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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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丰能环保 指 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申请终止挂牌 指 丰能环保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货币单位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9)第 0425 号
致: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的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若干业务规则,严格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仅就公司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内部控制、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作如下保证:
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
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身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上、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如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或表达的意见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之目的使用,作为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但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他用。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的主体
根据公司现持有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900694745356T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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