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于广东创悦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深圳市泓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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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3
深圳市泓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
Shenzhen Hongy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道 5022 号联广场 B 座 1103 邮编:51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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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创悦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泓函字(2025)010002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创悦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悦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报告编号:泓审字(2025)010084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创悦股份公司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负债表项目,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利润表项目,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虽然实施了必要的函证、检查等审计程序,但回函比例过低且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导致我们审计范围受限。前述事项导致我们无法就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亦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财务报表期初数据及财务报表同期比较数据的影响。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创悦股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我们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基于我们无法获取充份、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而得出的审计结论,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创悦股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范围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创悦股份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2024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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