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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5 15:32:46 股吧网页版
武侯高新: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5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宋陵、陶缙夕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资料、本次股东会议案等与本次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6 年 1 月 27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成都武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2026 年 3 月 3 日上午 10 点,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钟主持,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出席)包括:成都西部智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卫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卫生教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3,991,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2月2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十项议案:

1、《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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