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7
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1329 证券简称:ST 丰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履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 0108 民初 16446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负担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待算);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待算)。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林
公告编号:2025-04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6 月 23 日,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与宜昌丰润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201806230001),约定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向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气浮机、电缆等设备送到南通恒阳肠衣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合同金额 80 万元整全额支付货款,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格发票。
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后续增加的 3 笔业务,总计金额:148352.50 元为此笔购销合同的增加项目(此 3 笔业务无合同),要求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并按照 80 万元的《购销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160000 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增项费用 148352.5 元;
2 、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违 约 金 160000 元
(800000X20%=160000 元);
公告编号:2025-048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前述增项费用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款项共计 308352.5 元。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12 月 10 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增项费用共计 148352.5 元。
2、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3、被告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增项费用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26 元、保全费 2062 元,合计 7988 元,由被告宜
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
受理费 3467 元、保全费 2062 元,共计 5529 元(此款原告重庆虎都贸
易有限公司已垫付,限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由原告重庆虎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459 元(已缴纳)。
公告编号:2025-048
(二)执行情况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