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71332 证券简称:维麦重工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安徽维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维麦重工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维麦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制订本章程。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名董事主持。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 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股东。 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四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第四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
定。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
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
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
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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