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9
公告编号:2023-017
证券代码:871340 证券简称:钒宇新材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九江市钒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2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8 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修订)》,要求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
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 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首次执行 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本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 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并未对本公司满足租赁定义的合同的范围产生 重大影响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
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 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公告编号:2023-017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的规定,追溯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采用解释第 15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
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本公司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本年度的,涉
及所得税影响按照上述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
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第 16 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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