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1340 证券简称:钒宇新材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九江市钒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要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九江市钒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九江市钒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九江市钒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董事、董事与董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及章程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制订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本项前段列举事项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批准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完结之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联名、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董事长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的决定;
(三)董事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或实际不予召集的,则提议人应当征求其他董事的意见。如果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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