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1340 证券简称:钒宇新材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九江市钒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兼任多项职务的,应以董秘工作为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建议终止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一) 出现前述第四条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一届任期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有关单位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同时应在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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