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8
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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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瀛汉YHFS【2019】第6号
致: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决议,并于2019年3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p.com.cn)刊登了《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以及《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024),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7日在新乡市延津县纺织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梅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62,71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7.34%。
经核查,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是截止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他出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全部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增加预计2019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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