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71341 证券简称:慧联电子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 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的。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 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注销。
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 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 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 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公司备案,同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全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所在证券交易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 场所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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