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71341 证券简称:慧联电子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规范性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述第(四)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
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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