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71341 证券简称:慧联电子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审议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下列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交易事项;(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或不超过1500万元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十一)审议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上述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他人行使。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同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以及证监会、公司所在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无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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