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8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声驰律证意见 (2024) 第 006号
致: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6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扬州市高桥南街20号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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