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871343 证券简称:瘦西湖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监管要求,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利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规定的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2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为该次股票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应当专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3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在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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