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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7:49:06 股吧网页版
新生力: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1356 证券简称:新生力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行为,保证公司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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