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871358 证券简称:俊虹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四川俊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4 日
(二)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4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崇州市人民法院
(四)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建工第五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事项,崇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2022)川
0184 民初 27 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法院
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2022)川 01 民终 1211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原
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2022)
川 0184 执 3069 号执行通知书。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涉及款项金额已全部追回。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为四川俊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凌云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预 拌 (商品) 混凝土,并约定了混凝土的单价、数量、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质 量标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并 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故原告为其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 达被告之日解除;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323,417.66 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逾期利息 (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每日按万
分之一计算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违约金 1,000
元);
4.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 3,324,417.66 元。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10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
应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 (商品) 混凝土,并约定了混凝土 的单价、数量 (暂定)、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质量标准等内容。合同第 4.2 条 约定被告应于每 25 日前支付原告上月所供应混凝土款的 70%,以此类推至最 后一批次混凝土供应完毕;根据被告需求供完全部货物,六个月内无息支付至 经被告审核同意后结算金额的 97%,剩余结算金额的 3%为质保金。《供应合
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完成了最后一批供货,被告应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将全部货款付清,但其并未按约支付货款,截至本案起诉之
日,仍拖欠原告货款 3,323,417.66 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向原告支 付尚欠货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一计算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资金逾期利息。原、被告签订的协议
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拒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有权单方终 止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限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支付 2,924,613.3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以未付款
2,924,613.3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从 2022 年 2 月 13 日起至该
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 129,984.53 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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