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13
公告编号:2023-005
证券代码:871361 证券简称:华夏天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
台上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收到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1 月 9 日作出的编号为
2022 辽 1403 民初 3974 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5
法定代表人:李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签订《葫芦岛市恒大御景湾二期
12#、14#、15#、17#、20#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辽沈工合字 18[0.25-16]013,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施工方,承包由被告开发建设的“葫芦岛市恒大御景湾二期12#、14#、15#、17#、20#楼”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
工,工程完工后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将涉案工程移交被告及其指
定的物业公司。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施工义务,被
告应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向原告支付进度款至双方确认结算价款的
97%,即 4,859,700.00 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 1,599,549.44元,尚余 3,260,150.56 元工程款未予支付。
综上,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葫芦岛市恒大御景湾二期12#、14#、15#、17#、20#楼消防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并将已完工程移交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3,260,150.56 元及利息
180,481.00 元(以 3,260,150.56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公告编号:2023-005
4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 126,300.00 元及利息7,842.37 元(以 126,3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
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3、被告于涉案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原告质保证金 150,300.00 元;
4、请求确认原告就其施工的“葫芦岛恒大御景湾二期 12#、14#、15#、17#、20#楼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 3,410,450.56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 189,978.69 元及利息 13,185.05 元,并以 189,978.69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4 日起至实际付
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双方未调解一致。
(二)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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