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5
公告编号:2023-036
证券代码:871361 证券简称:华夏天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
《民事调解书》((2023)辽 0803 民初 640 号民事调解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6
2、被告
姓名或名称:营口市公安局
主要负责人:赵涵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签订营口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
心改造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执行办案中心项目进行整体改造,合同价款 3,574,828.14 元,签订合同后 30日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交货并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额的80%,审计审核后付至合同额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三年及合
同项下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开工,2020 年
10 月 27 日竣工,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确定营口市公安局执法
办案中心改造项目整体建设竣工且经原告验收合格。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因被告怠于履行审计程序,故其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至合同额的 95%,即 3,396,086.76 元。
被告自 2018 年末开始使用原告承建的执法办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该平台系统需每日进行运营、维护,包括线上客服、软件升级等。
2021 年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运维费 16 万/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需预先支付每年的运维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履行。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款 3,396,086.73 元
公告编号:2023-036
及利息 196,373.27 元(以 2,859,862.51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
算;以 536,224.22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14 日,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执法管理服务平台软件2022 年度运维服务费¥160,000 元及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3,752,460 元。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营口市公安局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前给付原告辽宁华夏
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68108.13 元。
2、如逾期未全额给付第一项款项,则被告营口市公安局除需承担第一项款项义务外,还应支付两部分利息及向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用 18410 元。即第一部分利息为以
3568108.13 元的 80%为本金,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止,按照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的 LPR 为标准计算利息;第二部分
利息为以所欠金额为本金,从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
照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的 LPR 为标准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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