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
构。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九条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第十条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会在对下述事项作出决议后,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1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1)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2)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范围或发行对象确定方法;
(3)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4)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确定办法;
(5)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6)募集资金用途;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具体授权;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按照本款规定发行股票:
(1)发行人现有股东超过 200 人或预计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2)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时,发行对象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前述主体关联方的;
(3)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4)发行股票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5)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
(7)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的;
(8)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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