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
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规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提供、提
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监管机构关于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二) 协助股东、董事及监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三) 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
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制作和保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文件;
(四)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六) 处理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媒体的关系,协调公
共关系;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
(八)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 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十) 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董事等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十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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