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1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6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贵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原、被告就被告公司“汇流箱”设备的采购事宜达成协议,签订了五份《汇流箱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2298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1169000元的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526392元;余款642608元未支付,
公告编号:2019-044
均已到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汇流箱采购合同》、物料签收单、发票、银行收款回单,足以证实。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6426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871元(依据合同第十一条计算),以上合计69847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四、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1197号《传票》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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