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1
公告编号:2019-045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1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建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印加)与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鑫科技)于2017年8月2日签订了《印加新能源设备采购合同(天津宝坻2.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采购合同》(买方合
公告编号:2019-045
同编号:YJNY-GF173-CG02;卖方合同编号:CNBM-JT-XS-201708,以下简称《组件采购合同》或合同》合同约定:江苏印加以单瓦价格2.85元向浚鑫科技购买总数量为2,600,100瓦的多晶光伏电池组件(规格型号为:270W),合同总金额为7,410,285.00元;江苏印加应当按照合同附件1采购单约定的付款计划和比例向浚鑫科技分期支付货款。
在本合同签订后,江苏印加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先行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浚鑫科技基于对江苏印加的信任及促成交易的愿望,在未向江苏印加主张上述预付款的情况下,按照约定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8日之间,分批向天津市宝低区新安镇工业园区京冶华诚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合计运送了总数量为2601720瓦(含备用件)的光伏电池组件,以上货物均由项目工地签收。浚鑫科技根据实际发货的数量向江苏印加开具了合同金额(人民币7,410,285.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号01347256)。
按照合同约定,江苏印加应当向浚鑫科技支付预付款3,705,142.5元(合同款50%);到货款2,964,114元(到货合同设备金额的40%);合同约定的银行保面时限为一年,江苏印加收到货物的时间已超过一年,出具银行保函已无必要,故江苏印加还应当相应尾款741,028.5元(到货合同设备金额的10%)上述款项共计7,410,285元。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江苏印加仍未向浚鑫科技支付任何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货款,根据组件采购合司江苏印加还应当向浚鑫科技支付逾期支付款项日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综上,原告认为,浚鑫科技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但江苏印加未能按照《组件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人民币7,410,28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人民币741,028.5元。
3.请求判令原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19-045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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