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1
公告编号:2019-046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1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日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逆变器-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YJCG-XYPH-20150422-002 (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 ),约定被告以人民币4,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万圆整)(含税)的价格向原告采购逆变
公告编号:2019-046
器40台。2015年5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圆整)。2016年7月1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圆整)。2017年5月15日,被告将两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和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2019年3月,被告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被告四次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030,000.00元,尚欠付人民币1,270,000.00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270,000.00元;
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2,605.0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8日);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11执保731号,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2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19-046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3555号《传票》;
(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执保731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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